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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 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华是科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是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6667万股,每股面值 人 民 币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33.18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额为人民币543,113,985.5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2]70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25,620.00 25,620.00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保证募投项目的合理规划及整体方案,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稳定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新增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作为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该场所系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智能”)新取得资产,目前已取得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颁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不动产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2)和《关于全资子公司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本次变更后,公司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变更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和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其余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不变。 公司本次变更仅变更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原有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序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智慧城市服 杭州市余杭区嘉企路 16 务业务能力 杭州市余杭区 华是科 华是科技、华 提升建设项 嘉企路 16 号 技 是智能 街道联荣村 目 杭州市余杭区嘉企路 16 研发中心建 杭州市余杭区 华是科 华是科技、华 设项目 嘉企路 16 号 技 是智能 街道联荣村 杭州市余杭区嘉企路 16 数据中心建 杭州市余杭区 华是科 华是科技、华 设项目 嘉企路 16 号 技 是智能 街道联荣村 除上述事项变更外,其他如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事项不变。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系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除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变更。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是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华是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云洁 钟铁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项目实施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