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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53 万份进行注销。 二、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除有关离职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外,本次行权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91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何志聪、辛然、孙俊英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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