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十六次董事会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阳江恒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定价公允,
且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相关采购
程序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
产生较大影响。
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符合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秦志华:
李 刚:
甘耀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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