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我们作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贝斯转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贝斯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纪志成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决议签字页)
汪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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