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3-037
(资料图片)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4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武汉
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格林美产业园)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3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股份630,827,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2.2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0,645,00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8.9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70,182,615股,占上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3.3138 %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158 人 , 代 表 股 份
代表股份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
人,代表股份170,182,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3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7,502,4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29%;
反对 3,044,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7%;弃权 280,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00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0479%;反对 3,044,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76%;
弃权 28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646%。
表决结果:同意 627,472,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81%;
反对 3,028,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2%;弃权 326,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977,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0301%;反对 3,028,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82%;
弃权 3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916%。
表决结果:同意 627,507,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38%;
反对 2,993,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5%;弃权 326,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012,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0510%;反对 2,993,3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73%;
弃权 3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916%。
表决结果:同意 627,559,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0%;
反对 2,987,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36%;弃权 280,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064,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0815%;反对 2,98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9%;
弃权 28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646%。
表决情况:同意 627,144,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62%;
反对 3,682,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7%;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649,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8377%;反对 3,682,0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17%;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27,471,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80%;
反对 3,075,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76%;弃权 280,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976,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0298%;反对 3,075,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57%;
弃权 28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646%。
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2,658,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49%;
反对 8,168,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49%;弃权 1,00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163,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2037%;反对 8,168,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7%;
弃权 1,0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融资租赁)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8,838,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38%;
反对 41,988,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61%;弃权 1,00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343,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5.3486%;反对 41,988,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周佳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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