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资料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5月23日为预留授权日,向26名激
励对象授予3,764.8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独立董事:黄士林、蒋辉、薄静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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