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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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注销首次授予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35.00万份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已
获授但未行权的3.5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共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8.50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得行权的情形。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8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769.50万份
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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