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
(资料图)
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宇通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
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并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未在财务公司存款,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关联交易事
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宁金成先生 宁金成
独立董事耿明斋先生 耿明斋
独立董事刘伟先生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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