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
求,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
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设立晋城市产业互联网数字化
共享服务平台项目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该事项发表事
前审核意见如下:
鉴于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拟依托晋城煤炭煤化工、
钢铁铸造、煤层气、装备制造等产业规模优势和集群优势,通过与专
业化团队合作,引入成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模式与技术服务,投资建
设晋城市产业互联网数字化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实现传统产业与金融、
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有机衔接,促进区域内煤炭、煤化工、铸造
及钢铁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公司拟出资 1,000 万元,占比
科技运营有限公司(晋城国投全资子公司)
、北京中煤时代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参与设立晋城市产业互联网数字化共享服务平
台项目公司。
由于晋城国投(公司控股股东兰花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兰花集
团公司持有公司 45.11%的股权,晋城国投持有兰花集团公司 51.07%
的股权)
、晋城市云祥大数据科技运营有限公司(晋城国投所属全资
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事项
有利于提升公司数字经济能力,推动公司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和
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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