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
(资料图)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披露
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60),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
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公司已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由中信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
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
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民生证券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下发《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7 号),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623,334 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8,058.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80.43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审验出具“天衡验字〔2021〕00102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
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近日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
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招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519902361910206 56,241,107.11
江苏宏微科技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474176508891 327,114.88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03004653377 21,787,402.47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营业部 10615101040243670 2,645,000.26
合计 81,000,624.72
注:上述余额不含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余额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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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