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同业竞争承诺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发
展”
)、直接控股股东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粮液集团”)在参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各自出具的《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基础上,由上述控股股东就五粮液集团投
资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
)重整事项分别
出具了《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五粮液集团重整投资四川银
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项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项目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的事宜,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进一步细化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细化及补充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
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公司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把握商业机会、解决同业竞争和规范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进一步
细化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宇轩 周在峰 邹燕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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