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0万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0.47%。
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2
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
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
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2月18日,公司在法定媒体上披
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并同时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
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期为2021年3月9日。
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20日,
公司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
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
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进行了
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
事项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进行
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
个月和24个月,各期结束后解锁比例为50%、50%,均自首次股份授予之日起计
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2月10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2月9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
其他内部制度有关规定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期为2021-2022年的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指标为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6亿元(前述“营业 为16.22亿元,达到业绩考
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
委员会严格按照《考核办
行考核,目前对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
法》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标两档。在考核年度内,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为“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达
了考核,考核结果均为
标”,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达标”。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解
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的预留限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
激励对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万
象类别
(万股) (万股) 股)
董事 李树华 董事长 35 17.5 17.5
吴朝阳 总经理 50 25 25
董事兼
财务总监、
高管 郑伟强 20 10 10
董事会秘书
张建钢 副总经理 5 2.5 2.5
翁钧 副总经理 80 40 40
高管
黄兴华 副总经理 20 10 10
沈亚军 副总经理 80 40 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28)人
合计 460 230 230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常州
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
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售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常州光洋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35名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无差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
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常州光洋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
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3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期解除
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期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期解除限
售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
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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