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2)锦天城律专顾字HT第015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86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仅具有下
述含义:
编号为(2022)锦天城律专顾字 HT 第 015 号《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
项法律意见书》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曾用名“龙蟒佰利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为(2021)锦天城律专顾调字 HT 第 005
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证券业务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管理办法》 理办法》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
贵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贵公司股票,该等股票将按照本《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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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进行锁定和解除限售
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
员
贵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贵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购买贵公司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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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 31440000772720702Y 号《律师
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2)锦天城律专顾字 HT 第 015 号《上海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的
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及曲冠群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下称“本所
经办律师”),分别持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 14403199110407747
号、14403202010176547 号和 14403202210415208 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执业证》
,且处于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署的《法律顾问合同》之相关约定,贵公司
聘请本所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撰写、
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客观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当时或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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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二、贵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所提供的与本《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撰写、签署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实质审查与判断,并据此撰写、签署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
四、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
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均未持有
贵公司的股份;与贵公司、贵公司之控股股东和其实际控制人、持有
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贵公司的关联方、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
行职责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
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法》《证券业务管理
办法》及《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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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其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合法、合规性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实施情况
(一)2021年03月0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3个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贵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于2021年03月09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二)2021年04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
>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
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贵公司监事会已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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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 19 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
(三)2021 年 0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05 月 09 日,贵公司对本《股
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其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
期内,贵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1 年 05 月 11 日,贵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就本《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的《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贵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2021 年 05 月 17 日,贵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 年 05 月 28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部分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贵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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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1 年 09 月 03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意见。
(七)2021 年 11 月 29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八)2022 年 03 月 29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声明“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限
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
注销手续”
。
(九)2022 年 04 月 28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2022 年 05 月 17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
(十一)2022 年 06 月 13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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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二)贵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07 月 27 日、2022 年 09 月 06 日
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声
明“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至此,贵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回购注
销手续均已履行完毕。
(十三)2022 年 12 月 06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股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已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的规定和
要求履行了相应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的程序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
购注销因离职、退休、身故及其他原因而不再具备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48,300 股;同意回购注销因
离职而不再具备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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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共计 230,000 股。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贵公司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中有 55 名激励对象离职、7 名激励对象退休、5 名激励对象身故、
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 648,3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5.64 元/股。由于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2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23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9.38 元/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
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下述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55 名激励对象离
职、7 名激励对象退休、5 名激励对象身故、1 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
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648,300 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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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5.64 元/股。鉴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2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3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 9.38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次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之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授权
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
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贵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因退休离职不再在贵公司任职,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贵公司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贵公司回购注销,其回
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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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励对象因其他原因,上述对象均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贵公司董
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21 名激励
对象离职,上述对象均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贵公司董事会决定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230,000
股股票,占目前贵公司总股本 2,390,145,256 股的 0.0096%;
本次回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15.64 元/股,拟用于上
述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 1,013.94 万元;本次回购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价格为 9.38 元/股,拟用于上述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 215.74 万
元。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贵公司自有资金。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其中,根据“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
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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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贵公司
董事会已就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获得了股东大会的
授权。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本次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授权均符
合《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划》之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
《公司法》《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事
宜。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股权
激励计划》的实施已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相应程序,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股权激励计
划》之相关规定;惟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
按《公司法》《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
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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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
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潘沁圣
经办律师: (签名)
曲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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