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
认真审阅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占德先生的简
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情况后,我
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审查,王占德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提名王占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王占德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王占德先
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情况后,我们认为:王占德先生具备履行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
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纪律处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王占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婕 吴吉林 江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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