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律师、刘蔚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10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7日9:30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明辉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0,850,086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34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54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2,311,68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09%;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8,988,012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股东
监事的议案》共八项议案。其中,《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
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刘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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