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新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新规”),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3月公布的原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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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比获悉,新规在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出资人变更、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的规定有变化。
对于新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其控股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另外,新规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行业专家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新规一方面压实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的责任,另一方面放宽了对非主出资人的投资条件,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提升了发债效率。整体上看,新规是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在合规基础上提供更多便捷、价格适中的消费信贷产品,更好地助力提振居民消费、促进经济恢复。
设立、出资人变更、发债规定有变化
具体来看,在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方面,增加“控股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的要求,删除对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表述。对于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应遵守并列入章程的要求,新增“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在出资人变更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满5年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再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不过,新规增加“施行前已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的要求,并删除原规定中“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可不受出资人类型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表述。
最后,在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方面,新规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后,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决定机关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并且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一松一紧”支持消费金融有序促消费
记者了解到,消费金融公司现有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东存款、同业借款、银团贷款以及发行金融债券。其中,金融债券因融资期限较长、利率较低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融资手段。新规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将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由审批制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今年8月,央行重启暂停两年之久的消费金融公司金融债券发行,传递出支持消费金融发展的明显信号。而新规进一步简化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将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进而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更多快捷、价格适中的消费信贷产品,更好地助力提振居民消费、促进经济恢复。
“非资本类债券主要涉及到金融债,此次新政简化了消金机构债券发行程序,大大提高了消金机构的融资便利性,推动消金机构非资本类债券发行加速,有助于充分激发消金机构经营活力,推动消金机构聚焦主业,做大做强,更好地为整体经济服务。”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武泽伟也对记者表示。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记者,对消费金融行业来讲,新规对主要股东将消金公司股权质押或设设立信托提出限制要求,但同时也放宽了对非主出资人的投资条件,新规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提升了消金公司的发债效率。整体上来看,可以说是在合规的基础上助力消费金融机构发展。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发布的新规主要贯彻了“放管服”精神,既有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收紧,也有进一步放宽之处。总体来看,对消费金融的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同时也为消费金融的融资提供了更多便利。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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