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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沙钢迎娶南京南钢的爱情故事走向就是分手,遗憾错失的沙钢却仍“不甘心”,向此前交易方复星提起两轮诉讼。从法律人士的角度,虽然细节仍存些许争议,但诉讼或许最终也难以挽回分手的结局。
沙钢二度提起诉讼,欲“迫使”复星继续履约?
4月27日晚间,复星国际公告称,当日接获(2023)苏民初1号《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诉讼文件,这也是复星4月以来第二次收到来自前交易方沙钢的起诉。
对此,复星表示,诉讼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正常运营。会根据相关的协议和法律,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维护交易的确定性。
此前的4月2日,作为南京南钢二股东的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于是,复星第一时间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退还了诚意金及利息。
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无论是基于关于股权质押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与履约事实三个维度,复星的行为均不构成违约。
不过这一突如其来的结果,显然难以令沙钢接受,不惜闹上公堂。目前,其尚未按照约定解除股权质押,并提起诉讼冻结了复星手中剩余股权,南京南钢的股权交割或因此陷入新一轮“拉锯战”。
优先购买权“靴子落地”
争议焦点在于南钢集团的优先购买权,而关于此项不确定性,沙钢早已知悉。
据公开信息,自去年10月复星宣布出售南京南钢60%股权,与多家钢企接洽之时,沙钢就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在优质钢铁产能日益稀缺的当下,希望“抄底”优质资产的沙钢,与亟需退出的复星可谓一拍即合,在短短一周内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即“框架协议”)。
今年3月14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正式协议”)。复星向南钢集团发出《优先购买权通知函》。
最终,优先购买权的靴子还是落了地。4月2日,南钢集团向复星发出通知,决定行使优先收购权。
基于公开信息,专家律师认为,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法规。
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南钢集团是否属于“第三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崔琦认为,首先,南钢集团是受让股权的主体,原股东并未退出,不能因实控人变化而认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是其他“第三方”。其作为独立法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要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司法也不宜介入干预调整。
另一方面,根据此前的公开报道,南钢集团一直未曾表示过放弃优先权,并为此积极邀请多家战投洽谈合作方案,对此沙钢一直知晓,可见本案并非第三方刻意借小股东之名行使优先购买权。
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同等条件”?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指出,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司法》针对“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等同。从立法目的角度看,设置“同等条件”是为保护股权转让方的利益,平衡外部股权受让人与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是为内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设定障碍。
在此案件中,中信方面增资额与沙钢集团的收购价格一致,并且同样给出了南钢集团向复星产投借款10亿元、切割相关资产和业务的交易安排。要约收购方面,中信方面给出的要约价是3.94元/股,略高于沙钢集团。中信股份和沙钢集团提供的交易方案基本一致,交易条件也基本相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等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复星与沙钢先后签订的几份转让协议中,都就优先购买权的不确定性做了明确的“风险提示”。
有知情人士透露,沙钢知道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极大,一开始赌的是时间差,觉得南钢集团在短期内无法筹集百亿级现金。意料之外的是,南钢和中信能够如此快速和谈好条件,完成增资入股。
沙钢是国内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粗钢产量仅次于宝武、鞍钢两家央企。虽然其承诺管理层权限不变,闻名业界的成本控制能力及严格管理风格,或引起南钢方顾虑。“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产业协同、员工薪酬待遇等因素,南钢集团更倾向于选择中信。“知情人士表示。
“夹缝中”的复星
事已既成,沙钢仍是“意难平”。只愿早日完成交易的复星,身陷诉讼也是无奈。事实上,据知情人士透露,复星内部对于沙钢当时的帮助,是心怀感激的。
在收购过程中,沙钢方面仍在尝试向复星报出更高价格,以吸引其支持。但复星此时也只能依法依规办事。
复星方强调,在收到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公司第一时间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于4月4日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
自此,框架协议项下沙钢集团的主债权实际已消灭。根据约定,沙钢应在收到82.9亿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南京钢联49%股权解除质押。但沙钢并未依约执行,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剩余11%股权。
此外,此案中复星是否涉及“违约”?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如果对同一事项有前后两次约定,那么各方的意思表示以时间在后的约定为准。如果时间在后的约定是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未成就时,各方不负有履行义务。
按照这个说法,复星与沙钢后一次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形成了对《框架协议》的替代,且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没达成,复星不负有将11%股权质押给沙钢的义务。
傅穹则认为,从股权质押安排的目的解释出发,沙钢集团的诚意金及其利息已经获得清偿满足,股权质押已经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复星集团并无继续履行股权质押的必要性与合法依据,更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另一方面,傅穹也指出,按《框架协议》,即“甲方收到全额总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1%的股权,进行第二轮股权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出手续”。
采用“争取” 而非“必须”的表述,正因为沙钢知晓其中“不确定性”——在此之前复星已将南京钢联11%股权质押给了南钢集团,再将这部分股权质押给沙钢并办理登记事宜并非复星单方可独立决定并操作的事项。
综合律师观点,从有限资料来看,沙钢要从履行框架协议,完成质押的角度来诉讼难度很大。
复星表示,诉讼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正常营运。会根据相关事实、协议和法律,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适时刊发公告。
连环诉讼“逼婚”
两次诉讼,一次在上海,一次在江苏,细节有所差异,诉求均为“继续履约”。
4月27日公告显示,沙钢方面指称复星方面存在前次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因此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后者继续履行于3月14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向沙钢方面转让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南钢”)60%股权。
而在4月21日收到的第一份诉讼文件中,沙钢指称复星未履行双方投资框架协议项下将其所持有南京南钢11%股权(下称所涉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的义务。因此于3月2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方面继续履行上述义务。
于此同时,作为起诉方的沙钢已对所涉股权申请了冻结,试图“打断”股权交割流程,为推动原收购计划争取时间。
相关律师认为,双方已明确约定,当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复星和沙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可按约终止,沙钢起诉或于法无据。
“在框架协议已终止且其项下主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沙钢仍罔顾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滥用诉权,依据已失效的框架协议,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股权质押之诉并提起保全,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复星方面表示。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哪份协议,都“绕不开”南钢集团的优先购买权。沙钢若想成功达成交易,南钢集团主动放弃该项权利或是必需条件。
当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复星也没有权利拒绝。即使沙钢以起诉复星拖住股权交割,改变最终收购结果的难度也比较大。
“无论对地方政府、企业还是钢铁行业,核心关注点应该是:南钢交给谁更有助于可持续发展?谁并购南钢后能卖上新台阶,产生重组正效应?”江苏钢铁业内人士表示,竞购拉锯局面,只会损耗南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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