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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罚单竟牵扯出一桩巨额诈骗案,23年银行老员工利用职工身份诈骗131万,最终获刑12年4个月......
监管连开8张罚单
案由“骗取他人财物”引人注意
日前,河北银保监局一连发了8张罚单,直指中国农业银行巨鹿支行及其员工。农行巨鹿支行因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责令改正并合计罚款70万元;时任巨鹿支行行长和两名下属分理处主任被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还有两名员工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记者翻阅罚单发现,针对时任农行巨鹿支行健康路分理处副主任董某涛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利用银行职工身份,骗取他人财务”。
随后,记者在裁判文书网进行了相关搜索,找到了董某涛实施诈骗的细节,一桩巨额诈骗案的“全貌”逐渐浮出水面。
23年老员工借工作身份诈骗131万元
董某涛出生于1970年,1995年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巨鹿支行工作,直到2018年,董某涛利用银行员工身份进行诈骗的事情败露,银行才将其开除。
二审裁判文书显示,公诉机关一共指控了董某涛五起犯罪,其中有三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2018年1月7日,董某涛以对公存款利息高为名,向不符合办理该项业务条件的被害人葛某1推荐对公存款业务。董某涛指挥葛某1将所持商某(葛某1之子)卡内的100万元存到巨鹿县易某城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内,当日董某涛通过操作巨鹿县易某城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将该100万元转至由自己操控的刘某1卡内。后该款被董某涛用于偿还其他人借款和投资股票、期货。
紧接着1月16日,董某涛以完成存款任务为名,向被害人董某1借款7万元,董某涛将该款用于投资股票。2018年3月期间董某1从董某涛处取回本金2万元。
2018年3月28日,董某涛以月底需要完成存款任务为名向被害人董某2所借款30万元。董某2所分6笔将该钱转给董某涛后,董某涛将该30万元一部分用于归还贷款,一部分投资期货、股票。后董某涛归还董某2所现金1.2万元及家用轿车一辆(轿车折抵2.8万元)。
对于骗来的钱款去向,董某涛也进行了详细供述:“我炒期货亏了期货亏了大约有400多万元。在农行有贷款28.8万元,用我妻子刘某1的名义在邢台银行贷款20万元、邮政银行贷款16万元,在P2P大约有七八十万的贷款,几个信用卡上都有欠款,在微利贷也有贷款,还有一些向个人的借款。2018年1月10日,我通过电商支付转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50600元是炒期货线上入金的。我炒过好几个期货公司,最后一个是国京期货。钱某是线下入金的。我银行交易记录中转给张某彬20万元,张某彬是炒期货线下入金的一个账户。”
获刑12年4个月
二审修改诈骗数额但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涛在投资期货、股票经营活动中,已出现严重亏损,并且欠下巨额债务,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隐瞒其因投资期货亏损严重和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仍以完成存款任务为由,向董某2、董某1所借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属“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一审法院表示,董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董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葛某1人民币100万元、董某25万元、董某1所26万元,共计151万元。
然而,董某涛对一审判决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对董某涛的诈骗数额进行了纠正。一审法院判决董某涛诈骗数额共计137万元,但经二审法院审理,案发前董某涛已经退回被害人董某1和董某2价值6万元的财务,应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改为131万元。
尽管修改了诈骗数额,但二审法院仍然指出,董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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