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龙股份(603779.SH)发布公告称,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相关资料图)
烟台银行与威龙股份的瓜葛由来已久,本月以来,因与烟台银行的“旧案”,除了被限制消费,威龙股份部分银行账户还遭冻结。此外,在10月26日,威龙股份还收到开庭传单,其又被烟台银行诉至法院,为此,公司还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函。
事涉三年前违规担保
资料显示,威龙股份是中国大型葡萄酒生产企业之一,2016年,威龙股份登陆上交所,一年后又定增募资5.63亿元,用于澳大利亚6万吨优质葡萄原酒加工项目。
威龙股份此次被限制消费,与烟台中院此前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有关。案件起于2019年10月。彼时,威龙股份收到烟台中院两起《应诉通知书》,烟台银行请求判令威龙股份对两笔合计1.5亿元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担保并不合规,据悉,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珍海曾在其任职期间,未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涉及金额本金高达2.51亿元。
官司一路打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山东省高院的判决,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违规担保也导致了威龙股份被“ST”,王珍海则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2021年4月7日,威龙股份曾与王珍海、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签署《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兴龙葡萄合作社自愿以其持有的3195.05亩葡萄园(评估值8775万元),代王珍海向公司偿还公司因上述违规担保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损失。
彼时,威龙股份曾表示,经初步测算,3000余亩葡萄园的抵偿金额为8773万元,完全能够抵偿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所受的损失,“截至2021年4月23日,公司违规担保已经解决”。
葡萄园或无法抵债?
违规担保事件发生后的第三个年头,威龙股份的处境似乎还未能好转。
银柿财经注意到,此前的11月18日,威龙股份还公告称,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公司财务部门核查确认,共4个账号120.71万元货币资金遭冻结,原因也是由于与烟台银行的诉讼。
对于账号被冻结、被限制消费,威龙股份似乎并不服气,其表示,“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现法院已查封公司不动产价值近1.7亿元,且在超标查封的同时查封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有损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从《限制消费令》得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消费。现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威龙股份还表示。
烟台银行急于对威龙股份执行,或与上述的3000余亩葡萄园有关。烟台银行认为,兴龙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无偿代王珍海偿还威龙股份违规担保应承担的损失,该行为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为此,10月26日,其将威龙股份、兴龙合作社、王珍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三被告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
这一诉讼也立马引来交易所的关注,对此,威龙股份认为,“《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的签订各方均履行了必要而且合规的决策程序,兴龙合作社已向上市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以物抵债相关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相关资产交割不存在障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以物抵债三方协议》暂无被撤销的风险”。
对此,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告诉银柿财经,“以目前了解的大致情况来看,倾向于认为烟台银行更有道理”。
“一方面,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其立法本意的角度看,应该支持银行的主张;另一方面,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作为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虽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该权利的优先级天然就应在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孔聪进一步表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足或者到期债务不履行,反而优先偿还担保人的追偿,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与担保责任或者担保合同无效下的赔偿责任制度的设定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