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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
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
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财务数
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
式。
第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时,需按照《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及管控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流程,公司相关人员及外部单
位和相关人员需填写、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
关人员及其涉及的关联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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