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
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3】0599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
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
信息。
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电信”)采购移动
终端业务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结果认定,案涉采购合同未实际履行,公司据此调
整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林洋前期涉嫌合同诈骗的相关供词已
表明手机采购行为实质上是为了骗取资金,并无真实的手机交付。终审判决结果
认定公司在合同的签订、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环节应负有主要过错,应对实际
损失承担 60%的责任。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知晓合同未实际履行、交易相
关方提起诉讼、林洋向公安机关投案等可能实际影响交易开展、公司收入确认等
重要事件的时间,相关事项是否对公司经营、相关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如是,
请说明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结合该业务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及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说明公司知晓上述情况后仍于终审判决
作出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存在更正不及时的情形;
(3)公司前期针对该采
购合同的会计处理依据,包括商业实质的判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等,说明当期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审慎;
(4)公司在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环
节所履行的审批决策、风险控制程序,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公司是否
就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不足及时进行完善;(5)公司按实际损失的
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赔偿方式、赔偿时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公司年
审会计师对问题(1)(2)(3)(4)发表意见,并说明前期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准确。
投资收益 196.11 万元、利息费用 1547.44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
司经营模式和业务规模,说明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原因;
(2)结合拟投资项目进
展缓慢的情况,说明公司长期使用大量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理性、后
续安排及保障措施;
(3)结合年度月均货币资金余额及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说明
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是否匹配,资金是否存在潜在限制性用途或被其他方实
际使用的情况;
(4)说明公司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仍维持较大规模有
息负债并承担较高利息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问题(3)
(4)
发表意见。
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的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公
开资料显示,普天信息法定代表人于 2021 年已被限制高消费。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与普天信息签订销售合同的具体内容,公司与天津筠捷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舒克(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有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力普信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签订时
间、合同金额、履约义务、结算方式、收付款情况等信息,并说明合同是否具有
商业实质;
(2)公司与普天信息、四家供应商开展业务的交易背景,公司、普天
信息及四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是否存在占用情形;
(3)普
天信息出现账款违约的时间,公司针对普天信息款逾期未收回所采取的措施,结
合公司的催款结果及普天信息的诉讼情况,说明普天信息前期是否已出现经营异
常,公司前期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是否充分。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问题(3)
发表意见。
光电”)自出资设立以来连续亏损;报告期内,华脉光电的注册资本增加 1 亿元,
公司对该子公司投资的期末余额较期初增长 2,500 万元,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55%
下降至 40%。请公司补充披露:
(1)华脉光电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的具体原因,相
关不利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公司拟采取改善华脉光电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
(2)说明在华脉光电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其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主要
资产是否存在重大减值风险,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3)公司在华脉光电持续
亏损的情况下仍进一步对其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
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按照要求对《问询
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
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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