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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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调整气化气项目工程概算等事项
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对气化气工程概算构成和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调整是基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调整后有利于优化建设流程工
艺,节约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本次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方式等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项目工程概算构成和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魏彦珩、田松峰、周一虹、陈建忠、袁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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