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资料图】
关于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3】0299 号)问询的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4)
针对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
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拟采取何种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请独
立董事、监事会对问题(4)发表意见。
监事会意见:
就曹文龙等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15-2017 年三年业绩对赌承诺事
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启动了仲裁程序,该追偿程序合法合理,
我们也将继续关注仲裁事项的进展,监督公司尽可能施行合法有效的
追偿手段,尽可能为公司挽回相应损失,保障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
利益;并在该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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