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微动态丨唐大杰:支持民营经济 需从五个方面构建更良好的司法环境

来源: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10 15:02:53 

3月17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最近多条新闻说明,民营企业家在当前环境下的法律处境急需改善。

如何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构建更好的司法环境?笔者在参加律师交流和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比较突出的司法问题: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非法扣押处置企业家和企业资产,用刑事案件处理经济案件,以及滥用网上追逃、违法跨省抓捕办案等。

(1)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第九十八条规定,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在现实中,企业家被超期羁押现象依然严重,屡禁不止,取保候审更难得到落实。司法机关可以动用的“借口”实在太多。

(2)随意扣押处置企业家和企业财产

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公安机关经常从侦查阶段开始,就直接扣押涉案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冻结其银行账号。而这位企业家相关的企业(有的仅是单一大股东)同时遭殃,不动产被查封,有价证券、银行账号被冻结,企业经营被迫停顿,有的企业因此再也不能重启。而且扣押标准模糊,存在极大的随意性。

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待案件正式移交法院后,出于办案“奖励”,法院可以获得案件罚金、没收财产等一定比例的“提成”,这种“提成制度”对经济案件的判罚有重刑化激励。

(3)用刑事案件处理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很容易被处理成刑事案件,即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如果向公安报案为合同诈骗,则可视为刑事案件,立即可以优先处理,纠纷一方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拘捕而失去自由。很多企业家被以刑事犯罪立案,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而其实质就是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刑事穿透”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基础。据称,这种办案“惯例”仅仅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司法部门中拥有强势地位和强力手段。

(4)滥用抓捕权力

有一些需要慎用的司法权力仍然被“滥用”。比如网上追逃,根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刑事犯罪、犯罪事实清楚、案犯在逃这三个条件才能上网追逃(通缉)。但实际情况中,只要县级公安立案后,甚至只要有刑事拘留决定,就可以将个人信息上网,随意在网上追逃(通缉)嫌疑人。因此经常发生滥用追逃权,导致一般涉案人员失去自由。而且,有的已经撤案,或被通缉者归案后,撤除“通缉”也很困难。以网上追逃为名,行通缉之实,虽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但也出现了随意滥用、“通缉”扩大化的现象,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明确通过网络发布的通缉、追逃信息属于法定的通缉行为,其条件和程序,都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严格规定。

再比如违法跨省抓捕办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但现实中不少公安机关采取直接异地拘留、逮捕嫌疑人,以类似绑架行为,侵犯企业家人身自由。虽然近年异地拘捕的权限已经升级,需要公安厅批准,但启动这个权限的门槛并不算高,跨省抓捕企业家的案例频繁发生。

国家逐渐重视保护民营企业家安全问题

近几年国家开始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和保护企业家安全问题。2018年最高检就曾明确,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0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同年,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依法可以不捕、不诉的,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专项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相关案件,共对2519名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建议采纳率达90.0%。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企业正常经济活动,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司法温度。最高检党组对专项活动开展作出明确指示:“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以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但对企业家的“运动式保护”并非长久之计,通过立法、修法弥补法制中对企业家的保护不足,以及严格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对公民实行全面依法保护、平等保护,才是提振企业家信心的关键之策。

立法保护企业家比“运动式保护”更有效

《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中第四十一条“慎用强制措施”明确表示:对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采取法定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与处置该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司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依法需要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通过推动立法,将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司法保护法制化,比一纸政府通知或者“运动式整改”更为严肃、有效。希望全国其他地区也能跟进。

当然相关部门也应该“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多体察民情,了解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提出更为具体的保护措施。笔者提出5点建议,对民企和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作出补充。

(1)关于针对企业家的超期羁押问题。应严肃司法程序,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规,约束司法权力。经济案件应该“以取保候审为常态,以羁押为例外”。应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企业家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2)关于随意扣押处置财产问题。首先应该规范经济案件的司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没有确凿证据、不是重大经济犯罪,不得扣押、冻结财产和资金;更不得因为个人涉案而对嫌疑人所在企业强制执行财产的扣押和冻结,不管嫌疑人在企业持股比例多高,企业是独立法人单位。

应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人民法院应该取消“提成制度”,停止对办案法院按比例“奖励”的规定。

(3)关于刑事穿透民事手段。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应坚持法治思维,充分保护企业家和企业合法利益,优先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应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应制止借用刑事手段穿透民事案件的发生。

(4)关于滥用抓捕权力。公安部应出台规定,严格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停止滥用网上追逃手段。

各公安机关应严肃纪律依法办案,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5)建议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多用直播庭审,加强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庭审直播频道,至今已经有超过2100万次庭审通过网络直播,累计访问量达到600亿次。这是司法公开的巨大进步,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目前是否直播庭审由法院说了算,不需要所谓的充分理由。建议普通的经济案件应以直播为常态,不直播为例外,只要被告要求直播的,一律直播。

有人说,法律的公正并不能带来司法公正。纵观各类法律条文,并没有对企业所有制、企业家的歧视性表述,法制在字面上具备一定的公正性。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安全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却客观存在。在处理涉企案件、群体性事件时,民营企业家是首要约束对象;在处理经济纠纷中,民营企业家成为“冤大头”;在环保、宏观调控的各项“运动”中,民企纷纷倒下;在有些阶段,民营企业家是道德挞伐的假想敌……凡此种种,司法公正的缺失怎么解决?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承受重大压力,促经济、保民生、稳就业需要促进民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保护企业家,为企业家提供安全、公平、友好的法治环境成为迫切要求。还应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引入社会监督力量,让司法不受利益的诱惑和权力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家们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应该借此机会,通过立法修法,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给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个公平正义、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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