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设立晋城市产业互联网数字
化共享服务平台项目公司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
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与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晋城云祥大数据有
限公司等企业共同设立晋城市产业互联网共享平台项目公司,主要是
在充分考虑各方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实现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应用,导
入产业互联网交易模式,推动晋城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公司的
建成运营,将有助于推动公司现有主导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本议案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
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占比 20%,参
股设立该项目公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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