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做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
)
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在过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
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及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大信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 公司的业务
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定价公允、合理。我们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谷 艳 周世勇 金永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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