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已预
先对拟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各方综合考虑发行方案、交易程
序及上市公司后续运营管理等因素,协商一致决定的,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
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傅 颀 杨耀国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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