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资料图】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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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刘蔚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媒体上披露《云南西仪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时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董绍杰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87,658,96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74%。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为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共 13 名,代表股份 301,8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中小股东 14 名,代表股份 11,296,68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61%。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
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革
刘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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