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合
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0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合纵科
技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发展,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为
天津茂联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工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
仟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20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贰佰
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18个月。
上述担保的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同时,以上担保事项由公
司股东刘泽刚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提供反担保。董事会经对反担保方的
资产情况进行核实,认为其具有反担保实际担保能力和可执行性。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富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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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捌亿捌仟叁佰贰拾肆万零叁佰壹拾肆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3月5日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
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现有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认缴注册
(万元) (万元) 资本比例
宁波源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841.8703 18,841.8703 21.33%
天津市盛雅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306.2220 12,306.2220 13.93%
冯德茂 4,184.1189 4,184.1189 4.74%
陈 刚 4,184.1189 4,184.1189 4.74%
应一啸 3,274.2000 3,274.2000 3.71%
胡定坤 3,274.2000 3,274.2000 3.71%
孙佳伟 2,106.7416 2,106.7416 2.39%
曹云彬 1,455.2000 1,455.2000 1.65%
唐洪辉 1,455.2000 1,455.2000 1.65%
彭大庆 1,394.7094 1,394.7094 1.58%
北京丝路云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30.2544 830.2544 0.94%
陈素琼 214.0000 214.0000 0.24%
周 辉 107.0000 107.0000 0.12%
合计 88,324.0314 88,324.0314 100.00%
备注:
(1)实缴注册资本为目前工商备案的注册资本金额;
(2)持股比例按股东所认缴
注册资本除以总认缴注册资本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二)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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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项目
资产合计 2,941,387,899.03 2,837,170,679.99
负债合计 2,110,602,150.57 1,814,419,575.69
所有者权益合计 830,785,748.46 1,022,751,104.30
营业收入 846,088,248.22 1,604,092,133.91
净利润 -191,965,355.84 -228,972,796.48
注:2022年9月30日/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被担保方业务情况
天津茂联目前主要生产和销售阴极铜、精制氯化钴、精制硫酸镍等产品。未
来,天津茂联拟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粗制氢氧化钴、精制硫酸钴、三
元前驱体等产品。此外,其参股子公司在赞比亚拥有约1,640万吨的铜钴渣堆矿资
源、对应的采矿权证书编号为“7071-HQ-LML”。
(四)关联关系及征信情况
公司董事长刘泽刚先生为天津茂联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公司直接持有天
津茂联21.33%的股份,因此为公司关联方。
经查询,天津茂联未被列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
三、担保协议与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拟与工商银行签署的协议
(二)拟与大连银行签署的协议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内容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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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刘泽刚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反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拟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与
天津茂联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如下: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公司为天津茂联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授信业务
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为一年;为天津茂联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30
个月(直至主债务清偿),公司股东刘泽刚先生、韦强先生为此次公司担保事项
提供反担保。同日,补充追认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托
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
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直至担保债务得以全额清偿之日或保证期间届满之日的较早一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51,200.00万元
人民币(不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12,2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 233,548.36万元的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81%;为控股子
公司湖南雅城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68,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71.98%;为参股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4.77%。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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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况。
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关联担保事项。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天津茂联提供担保,对其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刘泽刚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为此次公司担保事项提
供反担保,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行为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
背的情况,有利于支持天津茂联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同意上述担
保行为。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外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认为公司本次对天津茂联
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
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同时,为保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刘泽刚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
生为本次公司拟为天津茂联提供担保的事项提供反担保。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将《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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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
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
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合纵科技本次为天津茂联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公司股东刘泽刚先生、张仁增
先生、何昀先生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了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运作》
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合纵科技为天津茂联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熊辉 李卫民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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