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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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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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月 24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且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03,799,13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5.5783%。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9,527,37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5.11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4,271,75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464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 东共 4名 ,代表 有表 决权 股份 数为4,271,757 股, 占贵 公司 股本总 额的
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变
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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