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对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
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0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并
同意以 3.834 元/股的价格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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