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8 证券简称:通达海 公告编号:2023-026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资料图片)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总额为人民币 109,2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962.3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287.6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3〕6-12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注册稿)》披露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于本次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287.69 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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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 募集资金实际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额 投资额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
台升级建设项目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
台升级建设项目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98,287.69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26,203.24 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26,203.24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 自有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号 承诺投资额 已投入额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
台升级建设项目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
台升级建设项目
合 计 100,000.00 100,000.00 26,203.24 26,203.24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441.75 万
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441.7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 拟置换金额
已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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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441.75 441.75
五、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6,203.24 万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 441.75 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
金人民币 26,644.99 万元。
以上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置换出具了
《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6-323 号)。
六、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即“为充分抓住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市场地位,公司将根
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使用自有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先行置换截至募集资金到位之日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本次拟置换
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开始募投相关项目的推进工作是公司为抓住
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市场地位采取的积极举措,有利于抢占市场、拓展产品应用
范围;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6-323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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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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