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相关资料图)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
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
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
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
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交易双
方的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双方间接控股股东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经办
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未发现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之签章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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