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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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拟订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
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
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内部控制在重大方面合
法、有效。
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期间,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均系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可
控,议案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子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健,本次
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实施的,将有利于
提高部分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
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
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业务。
独立董事:葛光锐、朱黎庭、吕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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