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 立昂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4-21 21:07:00 

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3-


(相关资料图)

债券代码:111010            债券简称:立昂转债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涉及会

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公司 2022 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执行解释 16

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

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

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

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

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

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二)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

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

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

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

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

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

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

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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