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 莱绅通灵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4-19 20:57:50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3 年 4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并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报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并由证券事务部门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联系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

   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相关活动应等合理、妥善地安排,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已披露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达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平等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人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收集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及组织上述人员积极

   参加监管部门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应当参加公司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相关要求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所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并对相关

   文件及时进行事后核实。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一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

    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可以视情况提示相关

    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证券事务部门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

    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九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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