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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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议案,现发表意见如下:
<2023 >
其摘要的制订、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或安排。
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 >
为了保证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
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该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定合理,
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有
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激
励计划的事项,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确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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