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2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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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和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
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8 亿元的担保。
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和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
海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
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
光电与上海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4.48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27.88 亿元(其中占用 2022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25.38 亿元),本次
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2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9.62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2022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三季度
总资产 1,190,993.72 1,254,946.93
总负债 676,591.19 754,017.78
净资产 514,402.53 500,929.15
营业收入 328,037.71 299,030.23
利润总额 -49,933.00 -20,161.53
净利润 -38,881.82 -15,218.03
注: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
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
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且有效的存量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应当纳入本
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条 债权确定期间
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2 日止。
第三条 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
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
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
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定的付款日。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
起三年。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但公司
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
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
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
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
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815,336.09 万元,占
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3.5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935,900.66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68.83%,对子公司担保为 879,435.43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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