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飞亚达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二、关于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第二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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