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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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
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事项以及收取相关的审计费用,并将有关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新任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新任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考了行业内相应岗位薪酬的市场水平、企业
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能够与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挂钩,有利于公司健康
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新任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并请
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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