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
高 卫
李曙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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