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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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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营口金
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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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79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88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
(会验字[2017]3930 号)审验。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
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
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存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
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核查意见
是否已变 调整前承诺 调整后承诺 实际投资金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出具日募集资
更项目 投资额 投资额 额
金使用进度
Q4系列光伏组件高效自动
化生产线
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
输仓储系统
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
统
金辰研发中心研发平台建
设项目
年产40台(套)隧穿氧化
用平板式PECVD设备项目
合计 - 32,875.52 32,875.52 22,881.41 -
注:2019 年公司将“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和“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
系统”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 40 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
平板式 PECVD 设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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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19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18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79,999,974.64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67,978,823.17 元。以
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
(容诚验字【2021】110Z0008 号)审验。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
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营口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
口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核查意见
是否已变 调整前承诺 调整后承诺 实际投资金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出具日募集资
更项目 投资额 投资额 额
金使用进度
光伏异质结(HJT)高效电
池片用PECVD设备项目
合计 - 39,000.00 36,797.88 25,66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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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年产 40 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
用平板式 PECVD 设备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实施主体拟在金辰
股份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金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金诺”)为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位于江苏省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海悦路
年 12 月。除此之外,原项目技术方案、投资方向等内容不变。
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通金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3MA27TH423D
法定代表人 林於辰
注册资本 1000万元整,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住所 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海悦路1号综合厂房二
成立时间 2022年09月28日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工业
经营范围 机器人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调整后,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年产40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PECVD
项目名称
设备项目
实施主体 金辰股份 金辰股份、南通金诺
预计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时间
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 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南通苏锡
实施地点
地 通科技产业园区海悦路1号综合厂房二
(1)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在 TOPCon PECVD 的量产及市场开拓过程中需要与下游客户对接沟通
技术方案,我国光伏电池产能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江苏省光伏产业在制造业规
模、产业化技术水平以及应用市场拓展方面均位列全国前列,TOPCon PECVD 的
主要零部件供应商同样多位于江浙沪等光伏产业发达地区,公司拟增加南通金诺
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可以利用江苏地区成熟的配套市场,有利于
公司与下游电池片生产企业的技术交流、市场开拓、人才引进,有利于“年产 40
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 PECVD 设备项目”更加有
效实施。
综上,公司基于整体战略考虑,结合生产经营规划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
情况,增加南通金诺为实施主体并增加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海悦路 1 号综合
厂房二为项目实施地点。
(2)项目延期的原因
作为新一代电池技术,TOPCon 技术下游应用速度相比预期略有滞后,2022
年才出现规模化产能,公司需要结合下游客户的最新动态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优
化,因此公司调整了 TOPCon PECVD 的产业化安排。
同时,随着 TOPCon 技术逐步进入量产应用阶段,为更好地进行市场拓展及
优化配套供应,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增加了新的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应进行生产线
建设,新增项目实施主体整体的工程建设尚需要一定的周期。
此外,由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供应商分布较广,上半年受疫
情影响相关设备的供应受到一定程度不利影响,同时,疫情期间公司所在地执行
了较为严格的疫情管控政策,公司募投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以及物流受到一定程
度的不利影响。
因此,经过审慎研究,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0 台(套)隧
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 PECVD 设备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
状态日期至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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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目前公司“光伏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用 PECVD 设备项目”的实
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期可使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期可使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光伏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
用PECVD设备项目
公司光伏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用 PECVD 设备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已基
本完成,目前正处于内部规划布局,最终量产方案确定阶段,相关项目进度较慢
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随着 HJT 电池技术的不断发展,公司积极响应相关技术变化并不
断完善公司产品的设计方案,为保障公司项目投产后能够满足快速迭代的技术要
求,公司产品技术人员根据下游客户要求不断进行技术对接,并对量产设备的设
计方案进行沟通完善,导致公司的量产方案最终确定有所延迟;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供应商分布较广,2022 年
上半年受疫情影响,相关设备的供应周期较长,导致项目进度有所滞后,同时,
疫情期间公司所在地执行了较为严格的疫情管控政策,公司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
技术人员流动、工程建设进度及设备物流运输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为提高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目前公司正积极推进项目整体建设,经审慎研究,
拟将该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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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没有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适当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增加了实施地址的
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对相关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
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求》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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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没有改变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
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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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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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未
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主体的增加有助于保障相关
募投项目持续推进及投产后的更好运营,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后期运营效
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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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求》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运营情
况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对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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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
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内容
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
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栋斌 谢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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