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相关
(资料图)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中
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抵押贷款展期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银行贷款展期,有利于缓解
公司的债务压力,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该事项的
实施。
独立董事:徐小宁、游雄威、吴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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