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资料图】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吕慧女士、赵亚光先生认为:
提案人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傅延华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
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闫四海已经出具承诺函:同意被提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自查,本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任职条件,不存在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承诺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综上,我们尊重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同意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安泽嘉先生认为:
公司空缺董事只有 1 人,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傅延华没有在临时提案中
明确对候选人投票规则,本次如果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理论上可能在股东大会选出两名董事。因此不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安泽嘉:
吕 慧:
赵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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