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债券
等)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向、使用情况及时、全面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
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项目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
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
项目部(或项目公司)、投资发展部、成本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按照
投资项目计划,共同拟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制
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并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须
符合《规范运作》第 6.3.13 条,第 6.3.14 条及《监管指引》第八条
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应按照《规范运作》第 6.3.23 条,6.3.24
条及 6.3.25 条的规定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
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部门,应当至少
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审计
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在符合条件媒
体。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鉴证结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审核意见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
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