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事业紧密连接经济社会发展,燃气安全切身关乎百姓千家万户。日前,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本次《条例》的修订立足省情实际,在健全燃气管理制度、推动燃气事业发展与建设、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强化燃气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以进一步提升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时隔十余年再修订,与时俱进完善燃气管理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以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将燃气事业摆在突出位置。
目前,广东省施行的《条例》修订于2010年,先于国家条例出台,迄今已逾10年时间,随着广东省乃至全国燃气事业在近10年间的不断发展,气源结构、供求状况、燃气设施、燃气需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出现了与上位法存在重复和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存在重复;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原规定的条件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一致。根据《立法法》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在管理实践层面,现行《条例》与现实需求之间也存在差距。从燃气经营企业来看,广东省燃气企业多而不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力不足。各地市燃气企业数量众多,但企业经营规模相差较大;不同企业之间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正规经营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执行等方面差距较大,有的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制度落实不严、管理较为松散,在利益驱动下,容易发生违规经营的问题。在燃气规划和建设中,规划用地不足、保护范围得不到保障、建设程序繁复、建设安全标准执行不力等均属突出矛盾。
本次《条例》修订,总结了原《条例》实施以来积累的经验,结合上位法并参考外省市经验,以解决原《条例》下燃气管理职责不清晰、燃气规划建设不协调、燃气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明确燃气设施建设要求,奠定燃气事业发展制度基础
据了解,燃气设施规划用地不足、保护范围得不到保障、建设安全标准执行不力等在现实情况中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地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形势严峻和部分燃气场站与周边的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广东省经过40多年大规模城市建设,城市经济高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扩大,但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密度大、地下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受制约影响因素多、部分燃气场站随城市扩张被纳入中心区域等问题逐渐暴露。根据2014年至2016年广东省集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珠三角各城市已建成的地下管网密度已接近或超过40公里/平方公里,老城区密度更大,甚至超过80公里/平方公里。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在燃气规划建设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燃气设施用地保障规则、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规则,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规范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燃气设施建设需要,统筹安排燃气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详细规划。”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健全燃气规划和建设制度方面的考量也为广东省燃气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根据对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的中期评估,从数据来看,当前广东省燃气普及率已接近99%。《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接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广东省住建厅解读“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即要因地制宜,经济性好、具备条件的支持使用管道燃气;不适宜使用管道燃气的则用好瓶装燃气,与广东省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农村燃气发展“因地制宜,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工作思路相契合。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
燃气事业发展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要基于燃气服务的公用事业属性进行统一化管理,这就需要在燃气统一经营与市场充分竞争之间取得平衡。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同时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制定了经营规则,要求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入户安全检查,并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瓶装燃气经营者作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针对瓶装燃气流动大的特点,在每年至少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实现“逢送必检”。
为确保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等有关条款的有效落实,《条例》明确要求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鼓励燃气经营者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同时也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