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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9月2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美特斯公司诉称,原告是多个“祺”商标的权利人,基于此经营“祺CH’IN”品牌,被告辰范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页面、外包装上等多处使用“CHIN”等标识,并销售联名产品,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辰范公司辩称,原告涉案商标显著部分为中文“祺”,英文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权利基础,且被告经授权使用“CHINSTUDIO”商标。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钱某人的“钱”粤语发音为“CHIN”,被告使用该标识系源于该发音,被告采用网络红人营销模式,与原告产品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被诉标识易使公众误认为服务来源于原告,易造成混淆,应认定构成类似。被告采用的网红带货模式,并未改变其行为本质。被告虽获得了“CHINSTUDIO”商标,但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此外,无论被告创始人姓氏的谐音是否为“CHIN”,均不能以此对抗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辰范公司赔偿美特斯邦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关键词: 美特斯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