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 年 8 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工作程序与原
则,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相关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提出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草案,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
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并有权了解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初步审计意见和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应在书面意见上签
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
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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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
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
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参与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议的全体人
员对未公开披露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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