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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颖黎华联)直播贷款火出圈,监管部门也开始关注由此引发的问题。6月22日,南方日报刊发报道《直播“贷”货边界在哪?》,报道通过调查指出,直播贷款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且直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是否到位、金融作为“带货产品”是否会诱导过度借贷等存在争议。7月4日,原银保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关于开展网络直播销售情况调研的通知》(下称《通知》),拟开展书面调研。《通知》设置了七大问题,调研内容主要关注银行2021年以来的网络直播销售情况和过往的投诉纠纷。
记者从相关金融机构获悉,本次调研的七大问题具体包括:一是调研银行2021年以来通过官方账号开展网络直播销售的次数、累计参与人数、业务规模等;二是要求银行列举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的主要业务种类(如开卡、个人贷款、理财等)和涉及的产品品种(如信用卡、个人贷款、理财产品等)。三是银行开展网络直播的主要平台(次数占比10%以上)名称;四是了解银行开展网络直播的主要平台开展网络直播销售的业务办理流程、客户资质审核等风险管理措施以及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情况;五是关注投诉纠纷,调研2021年以来涉及银行网络直播销售的信访投诉和诉讼情况、主要纠纷点等;六是关注是否有无资质主体违规以银行或银行员工名义开展网络直播并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七是网络直播销售相比传统销售模式有哪些优势,业务开展中面临哪些问题和困难,对于加强网络直播销售管理有何建议。
针对直播贷款存在的问题,随着近期直播贷款热闹起来,金融直播的边界问题也再次被热议。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此类直播需要满足《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法关于贷款利率的相关要求,对贷款的年化利率和收费、周期都要展示清楚,特别是有特殊门槛要求的优惠政策要全面落地。
对于金融产品直播营销需要符合适当性要求,行业也有共识,认为在直播平台选择和用户营销上需要具有一定标准,以免出现过度营销、用户冲动贷款等情况。
“对于金融产品与服务而言,触达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要‘充分了解你的客户’,需要风险管理,营销活动要符合金融规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表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并不是问题,关键在于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是否符合金融逻辑、满足监管要求,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设计、销售和风控的主体责任要留在金融机构。
在黄益平看来,监管部门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留出创新的空间,“因势利导”,以“疏”取代“堵”,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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