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十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和核实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健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施,可有效防范投资理财业务风险,决策程序合法;
资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稳健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
用。
二、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是为了更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核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核销
事项。
三、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公司制定了《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操作规程,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
措施。总体来看,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切实可行,可规避或降低汇率
波动风险。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
独立董事:郑卫军、李鹏、马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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